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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5-18 14:53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事宜进行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4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2019年7月1日起,住建部门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颁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各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陆续将消防设计审查职能从住建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目前,全省16市中,13市行政审批局和济南、济宁、泰安3市住建局履行消防设计审查职能,16市住建局承担消防验收职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范围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还包括公路、电力等29类其他专业工程,涉及范围广、技术含量高、行业主管部门多、审批流程不一致、工程手续不统一,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根据实际调研摸底,我省公路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还存在申报流程不规范、尺度把握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消防审验工作能力与审批时效,解决当前公路工程消防审验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研究起草了《通知》。

起草过程

2022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技术专家山东高速集团等有关单位,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积极组织研讨分析研究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在充分学习借鉴陕西省份专业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充分考虑公路等线性工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同等实际情况,于8月形成初稿,发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通知》9月8日,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高速集团召开座谈会,进行了充分研讨,按照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并起草了政策解读文件,再次征求上述部门、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稿和政策解读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部分。

一是界定了工程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中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明确,包括隧道工程、承担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区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加油加气加氢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隧道工程等,属特殊建设工程。对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情形进行界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等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如路基、路面和桥梁的改扩建工程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不用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二是明确了审批权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各市层级管理要求,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具体来说,全省16市中,消防设计审查职能由13市行政审批局和济南、济宁、泰安3市住建局履行,消防验收职能16市全部由住建局承担)。对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省级专家评审等特殊情形进行明确。

三是规范了工作程序。结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流程、内容和工作形式进行规范。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支持将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可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和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编制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并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四是优化了申报材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加油加气加氢站等特殊建设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之前,项目属地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选址建设的,可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据选址意见书作出规划许可,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建设规划依据。取得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不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解决了工作实际中各市、县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件、标准不统一,公路工程手续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手续不一致等问题。

五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稳妥解决的原则,出台4项纾困利企化解措施,对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情形进行明确,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稳妥推进解决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作风建设,推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类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